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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自97年4月11日施行至99年12月底,已有95,331人申辦前置協商 ,亦有27,764 人聲請更生程序及4,017 人聲請清算程序。據統計,已共有127,112人次,希望憑藉消債條例能夠解決自身的債務問題。
消債條例的施行,絕對是台灣相關金融法令最大的突破之一,消債條例的立法精神與意旨,於該條例第1條中,已有明確的定義與規範:「為使負債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,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,特制定本條例。」。就上述條文評論,消債條例對債務人而言,無疑為一道曙光,然而,在實際協助債務人諮詢的過程中,卻發現許多窒礙之處。前置協商的部份,除金融機構債務外,皆無法列入前置協商的機制中,倘若金融機構按民法債篇第五節「債之移轉」等規定將債權外賣或讓與至資產管理公司,債務人即無法依循前置協商機制,解決債務問題。另更生或清算程序,雖可將非金融機構債務之民間債務納入,但因法院業務沈重,一般而言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約需6~12個月左右的時程,實務上比較沒有辦法即時協助債務人解決債務上的問題。
實務上,債務人欲憑藉消債條例解決債務,仍有許多的阻礙,所幸,立法院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消債條例的修正法案,主要的修正內容為
(一)第5條第1款: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。